哪些学者教授“栽过跟头” 都是因为啥?
[编辑/张喜斌 统筹/陈威]身陷50万元“科研经费”漩涡的山东大学“长江学者”陈哲宇,迎来了终审判决。2018年1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认定,陈哲宇**罪名成立,考虑到其有自首情节,改判**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大白新闻(微信ID:dabaixinwen)注意到,科研经费或成学者“犯事”高发地带:2017年,清华大学教授付林因涉嫌**罪和挪用公款罪被提起公诉;广东省韶关学院特聘教授娄高明因为6家养猪场提供技术服务和防疫指导,并收取费用,曾经被判**获刑6年……
“长江学者”陈哲宇终审改判2年半
据媒体报道,2016年,陈哲宇曾被以**罪一审判处4年**。该案经过媒体披露后,引发各方关注,并掀起对“科研经费”如何管理的多方热议。
原审判决书显示:陈哲宇在担任山东大学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研究所和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的职业便利,于2011年上半年,安排研究所负责经费报销和试剂采购工作的耿某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耿某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60余万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后耿某将其中的52.3万元存入其个人另一账户内。2011年底至2012年初,陈哲宇决定使用套取的科研经费,以被告人耿某和黄某的名义成立公司。
2012年6月,耿某从其个人账户中取款5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用于成立济南湖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其间,陈哲宇安排耿某负责公司的运营,向研究所供应试剂等。2015年2月,湖星公司注销登记。
经陈哲宇提议,耿某、王某、黄某同意后,四人于2015年7月将50万元注册资金进行分割,其中陈哲宇分得30万元,耿某分得4万元,王某、黄某各分得8万元。2016年12月8日,原审**作出一审判决,以**罪判处陈哲宇**4年,并处罚金25万元。
以**罪分别判处耿某**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6万元;王某**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黄某**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审宣判后,耿某服判,陈哲宇、王某、黄某不服并提出上诉。
据媒体报道,陈哲宇曾自辩,山东大学未发放其应当享受的“长江学者”津贴,且前期其为实验室垫资100万元,应当从其**数额中扣除,因此涉案的50万元系其应得的合法收入,其行为仅仅违反山东大学的财务管理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此外,他还提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其在科研活动中从事的是劳务而非公务,其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此案二审期间,陈哲宇的辩护人依旧为陈哲宇做的是“无罪辩护”。随后,该案经济南中院书面审理后,于今年1月26日公布了二审判决书。
据媒体报道显示,济南中院二审认定,陈哲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王某、黄某以及耿某,骗取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原判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罪是正确的。
报道称,陈哲宇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鉴于具有自首情节,且注册成立湖星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顺利开展科研项目,在湖星公司成立直至注销的数年间,均未直接侵吞公司注册资本金。
在审计部门介入调查后,陈哲宇为了掩盖挪用公款这一轻罪行为才实施了将注册资本金私分,触犯**这一重罪行为,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综合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其具有的法定、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大学教授付林被控**挪用公款
清华大学教授付林因涉嫌**与挪用公款两项罪名,于2017年5月被公诉至**,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在被羁押期间,付林与清华大学劳动合同到期。1月25日,有媒体从清华大学官网了解到,目前,双方已经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截止到2019年1月31日。
据媒体此前报道称,作为回收“废热”进行供热技术的领军人物,付林曾经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017年5月,其因涉嫌**罪、挪用公款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海淀**,目前案件尚未开庭。
付林被羁押期间,其与清华大学的劳动合同到期。2017年11月,其妻子曲女士收到清华大学发给丈夫的《聘用合同延期协议书》以及相关合同,由于协议书需要付林本人签字,曲女士随后向**申请将协议书转交给正在看守所的付林。
付林的妻子曲燕接受采访时表示,2018年1月12日,她向海淀**提交第四次取保候审申请时,海淀**工作人员曾表示,正在协调相关部门,以确保清华大学校方的工作人员能够和付林面对面签署《聘用合同延期协议书》以及相关合同。
日前,付林的聘用合同延期已经办理完毕。根据清华大学的官网显示,付林的聘用期现已延长至2019年1月31日。此前,付林所在的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朱颖心表示,目前对付林按在职教师对待,随时等他续签合同。
教授“校外**”曾获刑6年
备受关注的广东韶关学院教授、兽医专家娄高明被控**案有了新进展。2018年1月2日,娄高明的辩护律师王振宇当日收到了广东高院的二审裁定书,裁定书认为该案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此前,娄高明曾因为6家养猪场提供技术服务和防疫指导,并收取费用,韶关中院一审认定其“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犯**罪,判刑6年。现年52岁的娄高明是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二级教授,2005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娄高明妻子廖筱萍在接受采访时说,娄系应韶关市政府的邀请,于2003年从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兽医研究所(现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被引进至韶关学院,在广东养猪业最集中的韶关进行教学研究工作。
2008年12月23日,韶关学院成立韶关英东动物疫病研究所,娄高明于2009年1月5日被任命为研究所所长。韶关市检察院的**书显示,2015年7月24日,娄高明因涉嫌**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在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韶关市检察院以娄高明涉嫌**罪,于2016年3月向韶关中院提起公诉。**书指控,韶关市检察院指控娄高明涉嫌**的事实共两项。其中一项是他虚列、冒领3.9万元科研项目参与人员劳务费。
另一项是娄高明在研究所任职期间,指示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利用研究所的设备、原材料等资源,为乐昌市红莲种猪场等6家企业或个人检测生猪血清等病样或培养、制作“自家疫苗”,然后收取这些企业或个人的检测费、“自家疫苗”费,共计128万余元,据为己有。
2016年7月至9月,韶关中院三次开庭审理本案。其间,韶关检察院因补充新证据,两次提出延期审理。2017年1月5日,韶关中院以娄高明犯**罪,判其**6年。他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
对公诉机关指控娄高明虚列、冒领科研项目参与人员劳务费共3.9万元及**乐昌生龙畜业有限公司10.5万余元的事实,韶关中院认为证据不足,未予认定。一审时,对娄高明**“检测费、疫苗费”的指控,引起激辩。
娄高明的辩护律师王振宇认为,本案中不存在科研经费可供**,相关钱款是娄高明多年**服务养猪户所得,属于依民事合同合同所获合法收入;一审**以“利用单位条件和便利”来认定**,使得**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追诉。
娄高明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2017年12月29日,广东高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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